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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章治蜀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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冬,戊午,上还京师,从上皇置酒故汉未央宫。上命突厥颉利可汗起舞,又命南蛮酋长冯智戴咏诗,既而笑曰:“胡、越一家,自古未有也!”

他并未选择嘲笑,而是说这样,是证明我们亲如一家。

帝奉觞上寿,曰:“今四夷入臣,皆陛下教诲,非臣智、力所及。昔汉高祖亦从太上皇置酒此宫,妄自矜大,臣所不取也。”

上皇大悦。殿上皆呼万岁

十六日:嘉、陵州獠反,命邗江府统军牛进达击破之。

贞观七年十一月,河北灾平,新法宣告失败。因其以县丞为主导,史称:县丞革新。这一次变法,失败的原因很多,大致有两点,第一并没有很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,李政将河北治理的泾渭分明,像李好德、韩邛等可以拉拢的力量,李政选择视而不见。对于县令这样的中坚力量,李政选择架空。第二便是后方失火,在朝中没有任何基础,就以京官的身份再地方上大搞革新,这如同万丈高楼,却不打地基。

县丞革新的失败间接导致,河北氏族的势力再一次膨胀,人们心想,连楚王都无法撼动他们,又有谁可以撼动他们呢?县丞革新的失败,标志着门阀与寒门的内部矛盾再次诞生,贫富差距,寒贵之别,于云泥之别。

后,上以权万纪参奏李厚德,妖言惑众。张蕴古为保李厚德,以李厚德患有风疾,神志不清为由。权万纪言:张蕴古祖籍沧州,李厚德之兄李好德为刺史,故而隐瞒。上怒斩其于东市,李厚德论罪,李好德遭牵连,贬为儋州司仓参军。河北士心才再度归顺。

十一月,戴胄病逝河北,时年六十一岁,尸首被运回京师,帝罢朝三日,追赠尚书右仆射,道国公,谥号:忠。后明太祖评其处心公正,议法平恕,狱以无冤,与汉之名吏张释之共评。其人为忠国的典型臣子,所以,用他去河北,是最好的选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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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子承乾居东宫,使突厥人互相赤膊拼命,以供取乐。帝闻后,谓右庶子于志宁、左庶子杜正伦曰:“朕年十八,犹在民间,民之疾苦情伪,无不知之。及居大位,区处世务,犹有差失。况太子生长深宫,百姓艰难,耳目所未涉,能无骄逸乎!卿等不可不极谏!”

太子好嬉戏,颇亏礼法,志宁与右庶子孔颖达数次直谏,上闻而嘉之,各赐金一斤,帛五百匹。然太子不喜,恨意愈深。

贞观七年末,楚王政因功册封益州大都督,都督十六州诸军事。仍居京师。

交年节,上率百官祭祀,还宫,楚王上《治蜀二十四疏议》。

蜀之福地,自蚕丛鱼凫,记四万八千岁。自秦归心,自古为我中国之内地,铜锦之盛,天下莫有出其右者,稻谷之丰,美誉天府。然地之险,哀猿愁鹤,自古有封疆之主,新朝公孙述、汉末刘玄德、晋之李特,皆以此地为国,裂土一方。而九流三教,出乎其类,拔乎其萃者,寥寥无过二三者。何也?惟其万民望乎于长安,不及天日。天日尚照,而不知长安于何地乎?教化难开,其民难治,自贞观以来,数生獠民,张、牛数次平叛,却无一劳永逸之战,劳民伤财,国之不安,岂非有伤乎于圣心?蜀之庶民,数以獠民论治,岂非不顺乎于民意?今斗胆上疏,凡治策之法二十四条,以供圣明天断。臣窃耻之。

观夫蜀地,唯蜀中可以为重,余者高山险峻,荒芜不可居。蜀之地势,西毗吐蕃,南下南诏,此二者历非中国之治,以为外患,若天时相悖,子孙失德,二者有进中国之意,必取益州。边患若重,则仗蜀之兵力,较关中之兵,可近千里。而北有巴山,更隔终南,使者难行,商旅不通,以为隔绝。唯东有长江,三峡之险,至江陵府不过一日而还。铜锦多以此出。然波涛险阻,大船难通,小船易覆,过航之民,十之有三亡于此。

故,当以成都为重,西、南为防。三面之围困,唯一面之命脉。不可以不见。可以江陵置市舶司,造大船五十艘,造小船百艘,以供往来商旅租借更换。非以小船渡长江而下金陵,费时费力。臣闻治国当先富民,此之为富路也。

蜀之丝绸,享誉天下,谏穷天下之锦,以富蜀丝,黜余地之锦,陟蜀锦以为特贡,皇室之人,当以蜀锦为先,天下之文人骚客,必争相效之。

然虑商贾之心,非国之心,当以圣人治之,可置锦衣司,专事此事,商贾辅之,以锦衣司监察商贾,朝廷置法,商贾莫敢不从。以御史台置行察院,以监锦衣司,防官商勾连,为祸百姓。行察院以京官充任,下至州县,上达天听,任期三年,为防贪腐,不可连任。此之为富民。

富民则教化可开,每县应置学校二所,以蜀锦之税,调拨十之三以供学校之耗,置师者为九品之官,以示激励。命天下七岁以上,十四岁以下少男,入学习之,学费可酌情减免,家中有田者,可以税充学费。家中无田者,可以工充之,其父母有残、废者,可免学费之半。身残而志坚者,酌情以免费之全数。

学校之开化,当以朝廷之忧为先,可令国子监整理教材若干,以教:经学、法令为主。以习民之年龄,分而教授。朝廷取其才高者若干,入国子监修习,防小人之邪祟,年论何况,以百人为准,前百者,若祖父以下三服内无十恶者,入国子监修学,以待录用。余者,入京科考。此为开化。

民知温饱,则思忧虑,忧虑旦升,索取渐多。匪患之治,不可不防。观今州别驾之职,高薪养闲,县尉之职,以征民税为业,此非圣君治世之道。当招天下有武者入官府以侍之,以刑部之下置民安曹,以别驾、县尉充任。查案、捕狱,举证。凡伤人、杀人、抢掠等重案者,先报以民安曹,民安曹无证者,不可以定案。同以行察院监之。

县民安曹以州民安曹领之,同受县令领之。

重案当以行察院、民安曹、县丞三司审理,县丞主审,民安曹举证,行察院监之。此称县三司。有不服判者,上诉州行察院,复以州府司马审之,州府无正当理由,不可拒受。如若不受,以文书上奏刑部、御史台以存,如案有冤,涉事官员同罪论处。此之为州三司。州府审之,仍有不服者,上奏京师,以刑部、御史台、大理寺三司复审。以此定案。此之为最高三司,上诉期间,当依照一审之法束之。各地死刑之人,行案细节,以各地三司谱写,复交上级三司,如无异议,三司联名后入库封存。此之为法治。闻前朝冤狱之盛,在乎于斩立决之法,请废。各地死囚,当以朝廷文书,下达之后,待八月十五日问斩。书达八月十五日者,来年问斩。

看到这里,锦衣男子揉了揉眉心,然后看向了杨文说道:“去,把楚王叫来。”